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海政办发〔2015〕71号)和《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海财采购〔2017〕46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确保场内项目交易规范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进入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区交易中心场地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操作指南完成入场登记、信息发布、场地预约、专家抽取、开评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等环节相关工作,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进场交易应该符合如下要求:
(一)必须与代理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交易中心关于进场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参加区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的行为应该遵守以下规范: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遵守区交易中心各项场地管理制度。区交易中心需对首次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其与代理机构的劳务关系。
(二)按照区交易平台的要求,线下进场项目应当及时完成项目入场登记、进场资料提交、场地预定申请、公告发布、专家抽取、进入评标区人员信息录入、开标信息录入、评标信息录入、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书打印等交易环节内容。实行电子化招标的进场交易项目,应当按照系统设置,及时填报数据,上传相关资料,推进招标流程。
(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到岗,佩戴工作牌,有序组织文件签收工作。开标活动应组织严密,流程规范紧凑,保持现场秩序良好。
(四)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应有专人负责开标资料、投标文件等重要资料整理、保管和运送至评标室,并确保标书资料在转运过程中无错漏、遗失、撤换等情形。
(五)评审结束后,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及时做好留存项目相应纸质材料、办理发布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退还、合同备案、交易资料归档等后期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现场交易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区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场内交易行为采用量化评分进行考评,对代理机构出现失职行为按项目考核记分。评价采用计分制,基础分100分,采用24自然月循环计分(即每期得分为基础分累加过去24个自然月的加分扣分后的得分),周期为24个自然月,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七条 评价结果每月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区交易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发布正式通告,并报送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北京市中介机构交易管理平台。同时,每半年将评价结果函告全区各相关单位。
第三章 评价细则
第八条 区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失职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指派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招标代理工作,每发现一次扣3分。
(二)出现下列行为一次,视严重程度扣2或3分:
1.信息填报或发布有误,或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交易信息和区交易中心发布信息不一致的,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信息发布不及时的;
2.提交资料不全或有误;
3.未按样品展示、视频演示、资格审查等实际需求预约场地,或场地变更后,未及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取消原场地预约;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下载标书家数少于5家(含)的项目未能在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预定标室;下载标书家数大于5家的项目未能在开标开始前30分钟到达预定标室;
5.未要求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开标过程的记录进行确认;
6.未在开标现场询问投标人代表是否对开标现场及记录有异议或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或处理;
7.开标过程中,未在开标现场公布开标一览表,未唱标或违规唱标;
8.存在一位工作人员同时负责多个项目导致开标或评审时间重叠的;
9.因时间或流程安排不当,导致评标专家等待时间过长(30分钟以上);
10.评审结束后,未及时办理留存相应纸质材料、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等后期工作;
11.不注意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或损坏场内设备的。
(三)出现下列行为,一次扣5分:
1.因未及时抽取专家或领取专家抽取结果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
2.政府采购项目,未依法组织资格审查;
3.安排评审流程不合理、不切实际,导致评审效率低下、专家疲劳评审、评审现场秩序混乱等情形;
4.违反《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5.竞争性磋商或谈判过程中,未按程序组织报价;
6.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报告;
7.未能及时配合评审委员会答疑、澄清等工作;
8.通过区交易信息网电子保证金管理系统收退保证金逾期退还保证金的;
9.与服务对象争吵,行为过激态度恶劣的。
(四)出现下列行为一次扣10分:
1.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同意,擅自将本应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进行交易的;
2.泄漏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3.在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前,私自泄露《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信息的;
4.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依然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不足3家,依然进行开标,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评审委员会人数、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允许已经参加开标的采购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8.超越权限参与审核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向评标委员会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通过补充开标资料等方式故意拖延阻止项目进行,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9.在评审过程当中,将评审资料带出标室;
10.在询价过程中,组织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11.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2.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审委员会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代理机构若连续出现3次(含3次)以上相同扣分事项,则在原扣分基础上,每多出现一次比上一次多扣1分;因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造成有效投诉的,一次扣5分。
第九条 代理机构连续完成三个项目无任何扣分情形的,加1分,连续完成五个项目无任何扣分情形的,加2分;连续完成10个项目无任何扣分情形的加5分;连续完成20个以上(含20个)项目无任何扣分情形的加10分,并在月度通报中予以公示;每季度最多加20分。
第十条 月度扣分累计超10分的,区交易中心将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实行约谈。
第十一条 月度扣分累计超20分以上的,在平台予以警示通报;12个自然月内累计扣分50分(含50分)以上的,上报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督促其规范代理行为。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查实属于扣分不当的,区交易中心及时予以修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原《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暂行办法(试行)》终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