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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住房资格审核

日期:2024年05月24日 16:17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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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条件
  1、网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按要求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http://gfzg.zjw.beijing.gov.cn/login.aspx)进行填报。2、线下办理申请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身份、户籍、婚姻等材料。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材料
  1、境内自然人
  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身份证真实有效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如为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应加盖集体户公章。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材料名称: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
 
  材料名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
 
  材料名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真实有效
 
  材料名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真实有效
 
  材料名称: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真实有效
 
  3、台湾地区自然人
  材料名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
 
  4、华侨
  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真实有效
 
  5、外籍自然人
  材料名称:外国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受理标准:外国护照真实有效
 
  (二)、婚姻材料
  1、在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
  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真实有效
 
  2、在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
  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受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真实有效
 
  材料名称:离婚协议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受理标准:离婚协议真实有效
 
  3、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
  材料名称:境外婚姻登记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受理标准:境外婚姻登记材料真实有效
 
  4、在司法部门办理离婚的
  材料名称:司法调解书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受理标准:司法调解书真实有效
 
  材料名称:或司法判决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受理标准:司法判决书真实有效
 
  (三)、以下材料为制式材料,需要当事人阅读后签字
  材料名称:购房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受理标准:购房人签字。
 
  材料名称:家庭购房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受理标准: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提供材料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第六条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第二条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112号)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如实在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平台填报。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办公区2层房屋交易大厅31号窗口
  咨询电话:
  (010)55598501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政务服务中心航天桥办公区2层房屋交易大厅31号窗口
  五、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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