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进行广告宣传越来越便利,做广告不能只考虑“眼球经济”,还得要合法合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今年2月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广大企业迫切需要了解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努力做好监管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广告经营活动合规水平,规避违法风险,提高诚信经营、守法宣传意识,共同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那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规有哪些变化?互联网企业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8月3日,2023年海淀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节目邀请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莹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展开详细解读。
主持人
各位观众、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惠企政策零距离 ‘闪淀’服务暖人心”——2023年海淀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节目,我是主持人毓呈。今年4月,《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发布,标志着营商环境6.0版改革正式启动,进一步为经济“跑起来”“活起来”蓄能加力。
为帮助企业群众更好了解营商环境6.0版改革政策的具体内容,以更大力度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推动更多助企利民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快享,实现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海淀区发改委联合海淀区融媒体中心推出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节目。
我们会邀请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商务局以及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等单位,围绕大家关注的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专利预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进行解读,帮助大家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与支持渠道。每期节目开始之前我们会在海淀区政府官网进行直播预告,请大家多多关注,不要错过。
众所周知,广告宣传是各行各业开拓市场、吸引客户、创造收益的重要经营活动。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迎来了一个全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呢,越来越便利,形式上,也越发新颖多样。但是,做广告宣传呀,可不能只考虑“眼球经济”,还得要合法合规。
在《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发布后,营商环境改革正式进入6.0时代。那么,在互联网广告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变化,有哪些助力企业发展的新举措呢?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徐莹,为我们详细解读一下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相关政策。
徐老师你好,欢迎做客我们的节目,请您和正在收看视频的观众朋友们打个招呼。
徐莹
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
我们都知道,近年来咱们北京市一直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那么今年咱们市场监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呢?
徐莹
过去的五年,我们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各项任务,集中力量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2022年以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以构建“无处不在、无事不扰、无微不至、管服一体”的“三无一体”服务企业新模式为目标,推出“做企业‘创新合伙人’助企发展”15条服务措施,从助企纾困、政务服务环境、法治营商环境、创新发展环境四方面入手,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做法有:
1.开通“创新合伙人”服务热线60812315。“一”号为企业及群众提供全领域直达快享的市场监管服务,接听各类业务来电,以工单形式认真处理反馈企业诉求。
2.推广“创新合伙人”小程序,企业通过小程序掌端提出需求,在线解决难题。
3.建立“创新合伙人”三级服务梯队,划分服务企业“责任田”,在辖区开展两轮次“深走访、解难题、送服务”活动,赠送合伙人政策法规服务礼包、合伙人标志,建立诉求台账解决市场监管领域全业务各方面的诉求。
4.推进“接诉即办”与“创新合伙人”服务模式深度融合,有力护航企业健康规范长远发展。建立互联网平台“接诉即办”实时监测机制,制作《互联网平台企业“接诉即办”被诉问题统计表》,配套“一企一策”合规指导建议书,及时更新问题统计表,对照问题发放指导意见书。
5.举办政企互动“喝咖啡”交流会,聚焦投诉热点,以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靶向服务指导,开展“喝咖啡”交流会,帮助企业。
今年以来,以海淀区成功创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为契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继续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与企业共建新型伙伴关系,深化“三无一体”的“创新合伙人”模式,以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为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坚持局领导组团带队,每月走访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深入调研座谈10余次,通过“开热线、送名片,云服务、码上办,主动为、深走访,勤指导、促规范”等一系列举措,点对点精准指导平台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结合3.15、五一、6.18等重要节点,为全区电商平台企业,开展专项行政提示,全面宣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合规指引(市场监管领域)》、《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等,组织企业现场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为同行业企业提供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是多部门协同发力,为海淀区经营者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广告宣传、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全业务的普法培训70余场,惠及互联网广告从业人员2000余人,帮助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提升企业自律合规水平。
四是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和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的共同指导下,抖音、快手、百度3家海淀区平台吸引外区、外地企业京东、小红书共同加入,联合签署《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健全网络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有助于加强平台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构建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管理自治的新秩序。共同营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
主持人
哇,没想到咱们市场监管领域有这么多切实有效、丰富多样的服务举措,那么对优化广告行业的营商环境,或者说,服务企业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的营商环境,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呢?
徐莹
我们在与企业深入的调研走访中,经常发现企业对自己广告宣传的合规问题存在很多困惑。
一方面,企业对广告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政策要求,并不熟悉。因为广告监管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广告发布行为存在一系列义务性、禁止性的和原则性的规定要求,什么内容可以发布广告,什么内容广告中不能出现,什么内容在广告中必须标注等,企业其实并不十分清楚。或者是对最新的政策变化不了解,以至于经常出现涉嫌违法广告的举报和投诉,才发现自己的广告活动引发了很多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发布违法广告以后,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处罚信息的公示还会给企业的信誉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招投标、上市等。
针对企业的这些困惑呢,我们做了很多工作。
一是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组织集中指导,对相关企业开展广告业务的法律法规培训宣讲,包括最根本的《广告法》,还有今年刚颁布5月1日开始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还有刚刚也提到的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今年新推出的几部广告合规指引文件,《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等,我们对相关的重点条款给予专业的解读和提示,帮助企业提高法治意识和自己的合规审查的能力;
二是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需求,通过上门走访、单独约谈等方式,提供定制化的政策解读服务;
三是包容审慎执法,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在执法活动中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市场主体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自2020年起,出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执法的指导意见和执法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不予处罚,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提示等柔性执法手段,教育指导企业改正规范,其中涉及广告发布的轻微违法行为,有14项,明确了可以免于处罚的适用情形,给予企业主动改正的机会;
四是与广告企业和广告协会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探讨法规落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不仅要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也要努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持人
刚刚提到了一些广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那么接下来,我们也借这个机会,逐一向观众朋友们介绍一下,这些比较新的政策规定,好吗?
徐莹
好呀。首先,我想和大家交流一下,今年2月份刚刚颁布的新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所以到现在呢,也就不到3个月的时间,具体的案例不多,但是和2016年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变化不小。很多企业对了解这个新办法,都有很迫切的需要。虽然实际执法的具体适用场景和情形都还处在不断积累、摸索、归纳的过程中,但是,在此,还是想先和大家详细分享几个主要的变化,以解答大家的困惑,先行对自己日常广告发布前的审核做好调整,和监管政策的要求,争取保持同步一致,规避违法风险,维护公平公正、守法诚信的良性竞争秩序。
主持人
那么在说新规的变化之前,可不可以先给我们大家普普法,广告监管执法都是做哪些工作呢?如何监管?
徐莹
好,向各位观众介绍一下,广告监管的一个逻辑。
观众日常看到的一个广告,不论是咱们传统的媒体,比如说电视广告、或者报纸杂志上的彩页或者图片广告,还是互联网上的一个图文广告或者视频广告。首先对于这一个广告而言,背后涉及的主体,按法律责任一般涉及三方: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
广告发布者就是媒体的运营单位,像刚才举例的电视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就是电视台,报纸杂志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就是期刊出版社,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就是发布广告的网站或APP等媒介的运营单位。这是其中一方,广告发布者。
还有很重要的一方,就是广告内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幕后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委托媒体发布这个广告的主体,也就是广告主。广告主是广告经营活动的需求源头,也是广告发布媒体的客户。
有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没有直接的对接渠道,所以,还需要广告经营单位,或者说是广告代理公司,帮助寻找、对接合适的媒体发广告。受广告主的委托,广告经营单位也可能从事广告设计或者与媒体签订广告合同等活动。那么在法律责任认定中,这一方,就是广告经营者。一个广告也可能经过多个广告经营者的设计、代理、制作的努力,才实现一个广告的最终发布,这时候就不止一个广告经营者;也可能广告主就直接联系广告发布者合作发布广告了,这种时候呢,就没有广告经营者。
所以,一个广告最多可能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我们在监管中,如果发现了一个违法广告,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这个违法广告涉及的三方主体,承担的是同等的处罚,即这三方被罚款的金额一般是一致的标准。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媒体发布了违法广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媒体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那么按照规定,对这个违法广告的广告主,也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也是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所以,一个内容违法的广告,涉及的各环节的主体,标准是一致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互联网广告也一样。
我们日常广告监管工作,除了在日常检查中主动发现违法广告,进行立案查处,我们还有很多的线索来源。比如,我们有投诉举报系统,电话、信件、互联网等线上线下多渠道接受日常群众的投诉举报。我们为了更有力的监管违法广告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都专门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建立了专业的广告监测系统。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系统,对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广告进行全网监测、人工复核,通过系统下派、属地核查,每年我们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线索达3万余件,随着我们监测能力的提升,办理量还在上升。每年我们查处的违法广告案件办结量超200余件,罚没款300多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就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也是对营商环境的保护。
主持人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规有哪些变化呢?
徐莹
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首先,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的认定,第四条,与过去的《暂行办法》在表述上有明显的变化。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与原《暂行办法》里相比去掉了“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等具体表述,和《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广告发布者的表述基本一致,对广告发布者的认定依据更简洁、更直接。原《暂行办法》里还有三条关于“程序化购买”这种广告经营模式中,相关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认定,相对复杂,而且原规定中互联网平台的责任相对较轻,因此本次修改将“程序化购买”全部删除。只保留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的三方主体责任义务认定的表述。按照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统一监管。
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互联网平台在广告活动以外承担的责任义务。举个例子啊,互联网平台收取了平台内注册用户的推广费用,帮助其在消费者通过关键词搜索的结果中,优先置顶推荐,就属于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用户发布竞价排名广告了。这是互联网商业化发展比较早、较成熟的一种广告运营模式了。平台都会对这类竞价排名广告,添加“广告”标记,以便于消费者能够在搜索结果中,一眼看出哪些是广告,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这时,互联网平台就是这个竞价排名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对于平台没有参与推广的、平台内注册用户自行发布的内容,有些确实属于商业广告内容,互联网平台承担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这个角色实际是广告活动以外,为广告活动提供平台的一个第四方的一个角色。
广告监管中,广告活动除了刚才这四方角色以外,还有一个广告代言人的角色,依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广告代言人的认定有明确规定,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广告代言人没有单独的规定,在此也不展开说了。互联网广告监管里,主要就涉及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五个法律角色。
主持人
咱们逐一来看看各角色都有什么责任义务吧,像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有哪些责任呢?需要注意什么?
徐莹
其实,咱们海淀区是科技创新大区,互联网企业集聚,从互联网发布的媒介来看,这部分内容也是给咱们广大的互联网媒体提个醒。
第十四条(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主持人
刚才你提到了,新《办法》去掉了平台责任较轻、难以认定的几个条款,那么新《办法》中,互联网平台又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徐莹
第十六条(信息平台义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主持人
那么广告主有哪些责任呢?
徐莹
第十三条(广告主)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主持人
以上我们把互联网企业在广告经营活动中,主要涉及的四方法定角色的责任义务,都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了一下。那么,互联网广告发布的具体形式上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徐莹
其实互联网广告,最鲜明的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点,就是链接形式,网页的每个内容都可以包含链接,成就了互联网“无限跳转、无限链接”的特征,海量信息、海量广告。过去《广告法》和原《暂行办法》里都明确了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义务,但是由于链接广告无限跳转的特征,审核到哪一级链接,审核到哪一步,没有明确,有一年的315还特意曝光互联网广告,广告审核引发了很多探讨,因此新《办法》明确了链接广告的审核义务边界。
第十八条(链接广告)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刚才咱们在谈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个角色的时候,提高了互联网广告的一种运营模式,竞价排名广告,那么新《办法》在修改中,特意针对竞价排名广告,增加了一条,就是第十七条第一款(竞价排名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其实互联网广告还有很多丰富的形式,比如弹窗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就对弹出广告确保一键关闭有明确的规定,新《办法》对禁止的具体情形,做出了明确举例。还有基于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APP开屏广告也应运而生,新《办法》也增加了专门条款:
第十条(弹出广告)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弹窗广告还有一种隐蔽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形式,原《暂行办法》里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但是实际执法中能够符合这条规定的情形较少。新《办法》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和扩充:
第十一条(诱导点击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还有一种新的互联网营销模式,就是时下最热门,大家都特别关注,特别火爆的直播带货。新《办法》中也对老百姓最关心的直播带货中的广告宣传问题的监管给予回应。过去监管执法中,直播带货因为其不同于传统互联网广告的运营模式,直播与广告制作、审核的要求也不太符合,而且直播带货实质是将现场销售行为搬到了互联网上,与单纯的广告发布活动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过去的监管中,直播中的宣传行为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广告,一直处于探讨中,过于普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监管。新《办法》对直播带货中的宣传可以按照广告认定,提供了法规依据。
第十九条(直播)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主持人
那这么说,直播中的宣传不一定是互联网广告啊?
徐莹
主持人您说的太对了。其实,我们对直播带货的宣传行为,不是一概而论的。符合《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业广告的,我们依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不构成商业广告的,也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至于具体违反哪个法律法规,是需要我们执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具体认定的。所以,对于企业,从规避违法风险的角度出发,不只是要学习《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也要提高法律常识和法治意识,从健全管理制度和建立专业审核团队等多角度着手,全面规范自己的宣传行为,本着诚信经营、不打擦边球的原则,主动提高合规程度,才能避免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
谢谢您专业的提醒!那么对于广告内容上,有什么需要关注的地方吗?
徐莹
第八条(变相发布)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提问环节
问
发布互联网广告是否需要专门办理广告经营资质?
答
不需要,从事设计、代理、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等广告业务,不需要专项行政许可审批。只要有营业执照,增加“设计、代理、制作、发布广告”相关的经营范围,即可开展广告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前,有《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包括《广告法》也有相关规定,传统媒介,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需要办理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但是2021年4月29日《广告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相应法条,取消了这项行政许可,不论是传统媒介还是互联网媒介,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均无需办理广告经营资质了。也是咱们广告监管领域落实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举措。
问
发布互联网广告前,需要进行发布前广告审查或备案吗?
答
一般行业的广告发布前不需要审查。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业,《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这里面所说的“有关部门”也就是广告审查机关,是这些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比如发布医疗广告,由卫健委进行广告发布前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由药监局进行广告发布前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广告发布前审查,农药、兽药由农业农村局进行广告发布前审查。所以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一般会有专门规章来具体规定,企业申请广告审查的时候有什么问题呢,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广告主进行审查后,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提交给广告发布者,按照批文所附的广告样件,进行核对后发布。其他行业的广告,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我们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后监管。
主持人
非常感谢徐莹老师今天的分享。通过今天的节目,我们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相关法规政策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可以看到,互联网广告监管有很多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也做了很多的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在广告经营活动的合规水平。希望通过今天的徐莹老师的讲解,我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规避违法风险,健全广告合规审查机制,提高诚信经营、守法宣传的意识,共同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也希望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继续进一步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足功夫,为企业和群众带来更实惠的福举措,让企业群众切实感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好的,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见。


原标题:@互联网企业速来听,市场监管局教你怎么做广告
来源:北京海淀
发布时间:2023-08-04 19:2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进行广告宣传越来越便利,做广告不能只考虑“眼球经济”还得要合法合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今年2月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广大企业迫切需要了解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努力做好监管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广告经营活动合规水平,规避违法风险、提高诚信经营、守法宣传意识、共同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那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规有哪些变化?互联网企业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8月3日,2023年海淀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节目,邀请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莹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展开详细解读。

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规有哪些变化?
答: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认定,与过去的《暂行办法》在表述上有明显的变化。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与原《暂行办法》里相比去掉了“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等具体表述,和《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广告发布者的表述基本一致,对广告发布者的认定依据更简洁、更直接。
本次修改将“程序化购买”全部删除,只保留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的三方主体责任义务认定的表述。按照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统一监管。
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互联网平台在广告活动以外承担的责任义务。
问:互联网广告各角色都有什么责任义务?
答:第十三条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问:新《办法》中,互联网平台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第十六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问:对于广告内容,有哪些禁令?
答:第八条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问:直播中的“宣传”受监管吗?
答:符合《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业广告的,依据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不构成商业广告的,也不是法外之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要知晓法律常识和提高守法意识,从健全管理制度和建立专业审核团队等多角度着手,全面规范宣传行为,千万不要有“打擦边球”的想法,一不小心触碰了法律红线,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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