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小客车指南-办理临时号牌

日期:2022年03月02日 14:05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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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五)《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形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五、申请条件
  (一)符合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形;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六、办理地点
  (一)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任选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到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港澳台居民可以在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已授权的汽车经销商车管服务站可以代办行政辖区内和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交管12123”APP注册用户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
  (二)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收取5元/张。
  九、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对属于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证明;
  (四)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一、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十二、办理时间
  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9:00-13: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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