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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04月19日 15:01     来源:海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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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持人:“两区”建设是北京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重大的战略机遇。为了支持“两区”建设,咱们税务部门是否出台了相关政策呢?
  孙晓彤:为了推进“两区”蓝图转化为发展实景,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大先行先试力度,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依托,及时积极响应国务院批复精神,(PPT2)于近期下发了(财税〔2020〕61号)文件以及财税〔2020〕63号文件,为企业带来税收优惠大礼包。其中财税2020年61号文件是和技术转让相关的试点政策,财税2020年63号文件是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的试点政策。
  2.殷悦:请介绍下技术转让相关的试点政策
  孙晓彤:好的。我先整体介绍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试点政策的内容。这项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呢,主要是为了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此次的试点政策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具体来说,就是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注册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中的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和我们的行政区划有区别。
  3.殷悦:试点政策和以前的政策相比是否有什么重要的变化?
  孙晓彤:刚才我主要是讲了此次的试点政策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除此之外,还有几个重要的政策变化点。第一个,关于技术转让的定义,2008年到2010年时,技术转让主要指的是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相对来说,条件比较严格。到了2013年,中关村试点政策规定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优惠的范围,2015年,试点政策扩围全国,自此以后技术转让指的是转让技术所有权或者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而财税2020年61号文件适当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条件,将转让使用权的时间由5年降低到3年,这就可以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前的技术转让政策规定,如果居民企业向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进行技术转让,为了加强管理,降低关联交易风险,是不可以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而财税2020年61号文件则打破了这个限制,企业向关联方的转让是可以享受优惠的。这里要提请纳税人注意,试点政策虽然放开了限制,但是关联方的交易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能转移利润,不能侵蚀税基。
  我来稍微总结一下新政与原政策相比的变化:新政除了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提高到2000万,还将转让使用权的时间由5年降低到3年。并且,向100%关联方的关联方进行技术转让也可以享受优惠。
  4.殷悦:对于企业来说,技术转让的情形非常多,有时候是转让专利,有时候是转让非专利技术,对于某些技术呢,是无法取得专利证书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技术转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试点政策是否有规定呢?
  孙晓彤:政策对技术转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有转让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技术才可以享受优惠。像您刚才说的那种情形,转让非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取得专利证书,是没有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
  我再说一个关于核算的问题吧。文件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作为企业来说,有时候是转让技术所有权,有时候是转让技术使用权,这两者在核算时是不同的。对于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情形,我们用技术转让收入减技术转让成本再减相关税费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对于转让使用权的情形,因为技术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我们不能去减技术转让成本,而是用技术转让收入减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减相关税费再减去应分摊期间费用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文件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另外,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这里不能减去减值准备的部分。假设某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原值1000万元,已经摊销600万元,计提的减值准备为200万元,那么转让成本为1000万元减去600万元,也就是400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5.殷悦:那企业如果享受这项优惠,如何去填列申报表?
  孙晓彤:如果企业享受优惠,在年度申报时直接选择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进行填列。在优惠事项名称中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行次进行填列。
  这里我要提醒一下大家,很多企业问假设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对于技术转让所得,超过20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同时享受两项政策的话,是25%税率减半还是15%税率减半?减半征收指的是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再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技术转让所得等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应在A107040表的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对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6.殷悦:那企业享受优惠,需不需要向税务局报送材料呢?
  孙晓彤:备案方面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我们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只要把文件规定的资料进行留存就可以了。
  我们来看一下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吧。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这里呢,我也要提醒大家注意,除了税务部门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我们也要关注其他部门的要求。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税【2010】111号,境内转让需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跨境转让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7.殷悦: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政策是什么内容呢?
  孙晓彤:为了支持两区建设,为创业投资型企业发展“搭桥”,财政、税务等部门近期出台了(财税〔2020〕63号)文件。
  在介绍这项政策之前,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和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为了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税务部门连续出台了一些文件。
  2008年的时候,根据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满两年的,可以在当年按照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项政策主要是鼓励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形成对中小高新企业的扶持。
  到了2013年,为了鼓励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能享受税收优惠,财税〔2013〕71号文件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此试点政策扩围到全国。
  到了2017年的时候,对于被投资主体进行了扩大,之前只有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才能享受优惠,而财税〔2017〕38号则在试点地区内将被投资主体确定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初创企业更好的发展。文件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到了2019年的时候,财税〔2019〕13号调整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可以让更多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企业的条件,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充分实现对初创企业的扶持。
  而此次出台的财税2020年63号文件也是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和之前优惠政策不同的是,此次的政策并不是用投资额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而是直接减免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我们来看一下政策内容:这项政策的适用主体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如果企业持有股权已经超过三年,本年度将股权进行转让并且转让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50%,企业可以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持有股权已经超过5年,本年度将股权进行转让并且转让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50%,企业可以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不仅能给创投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支持,所有股东能从中受益,也能鼓励创投企业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实现“扶上马,送一程”帮助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8.殷悦:对于这项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都非常的关注,那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政策?是所有创业投资企业都可以享受吗?
  孙晓彤:不是的,这项税收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公司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型的创投企业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另外,公司型创投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其次,需要符合两个办法的要求,分别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且按照规定在相关部门备案并规范运作。这里呀,要提请大家特别注意一下。刚才说的备案不是在税务部门的备案,而是在金融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像我们之前和企业了解的,如果企业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在北京市金融局备案的,每年都要参加北京市金融局的年检,年检过程中需要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计报告、业绩报告以及特殊事项说明等材料。
  9.殷悦:在享受这个政策的时候,纳税人怎么去填列所得税申报表呢?如何进行备案呢?
  孙晓彤: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对新出台的政策都进行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在A000000表第205“创业投资企业”这要进行勾选,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而在A107040表的第32行,去填列符合条件的年末个人股东以及减免税额就可以了。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备案方面和我刚才讲的技术转让政策是一样的,企业只要自行享受,然后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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