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实录: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全面支持和助力相关企业发展。
包括: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在8号和9号公告中主要涉及三个企业所得税政策:1是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2是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政策;3是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一、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政策要点
文件中所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逐户通知企业享受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置的设备也有一定的要求:
1.是设备的用途必须是用于疫情防控扩大产能;
2.是设备的购置时间应是2020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
3.是设备的范围: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机器设备。
既然是一次性扣除政策,那这个政策与50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有什么区别呢?
其实该政策与50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在政策口径、备案管理和申报操作上是一致的。
即:企业在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46号公告对关于购置时点的判定、扣除时间的判定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三)报表填报
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第四行
年度申报时,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十行。
问:假设一家企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为了提高产能购置了一台二手生产设备,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8号公告中的“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进的二手设备,如果符合条件,同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8号公告中第二个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是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的政策。
(一)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政策要点
文件中提及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2017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其中收入总额需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三)具体操作
企业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或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那么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扣除政策和之前的公益性捐赠政策相比,有什么需要注意的要点呢?
答:主要有三点需要注意,具体为:
1.是捐赠途径: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这就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限制了。
2.是捐赠物的形态:第一条规定,捐赠物是“现金和物品”;第二条规定的仅是“物品”。同时文件强调了捐赠物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应对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要求受赠单位对于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是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允许全额扣除,不受利润总额12%的限制。
问:那么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答:企业需要自行留存相关扣除凭证:
1.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捐赠企业凭捐赠票据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捐赠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企业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以上捐赠凭据。
首先来看此次政策宣讲中主要涉及到的增值税相关政策依据,具体的政策内容,可登录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官方网站或海淀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看。
我们将以上的增值税政策归纳为:五免一退一减征,五免,针对的是此次疫情受冲击比较大的几个行业以及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企业,第一,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企业取得收入免税,第二至第四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提供生活服务和提供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实行免税,第五点,是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下面我们来具体解读每项政策的内容以及要点提示:
1.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收派服务相关收入免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注意事项】
上述各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无偿捐赠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注意事项】
对于这项优惠政策呢,一定要注意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它的主体,也就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话均可以享受该项免税政策,第二点,是关于所捐赠的货物范围,既包含了自产和委托加工,也包含了外购货物,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捐赠途径,所捐赠的货物一定要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如果是非以上途径呢,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
两项优惠政策,一退一减征。
4.退指的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注意事项】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关于退还增量留底税额这个政策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我们来看一下,最后一项是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的特别优惠政策,那么在这次疫情中呢,小规模纳税人因其规模比较小,资金流动不便,抵御风险能力较低而受到的冲击比较大,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减征的相关政策,具体我们来看一下:
5.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项政策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大家明确:
(1)文件不适用5%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分为3%和5%,文件只对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对5%征收率的业务不适用。
(2)不含税销售额按1%换算
看到13号公告时,其条文表述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一反的“减按”应该是从3%降为1%,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时应该为3%,正如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然而5号公告对此进行了解释,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分母不是3%,意味着享受该项政策发票开具时应选择1%的征收率。这点纳税人应该注意。
(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没规定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在3月1日—12月31日之间
文件规定纳税义务时间3月1日—12月31日之间,才可以减按1%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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