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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08-04 15:34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