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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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