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心领导:
我是04年办理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当时在计算边防工作的时间,没有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我在边防工作的时间为14年另10个月,只能按14年算。因此只享受5%的补助。而按国转联[2006]1号文件,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这样我在边防工作14年另10个月的情况可以算15年,对吗?就能享受10%的补助,正确吗?盼望答复。
2006-12-04 13:37:46
我們已将全部军转干部的档案重审了一遍,已上报市军转办,待补发时有问题请与我们再联系。
海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006-12-05 15: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