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干部办个人独资企业(个体),
(1)2006年1月开办,不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3年),而是正常纳税,且经营业绩良好,那么,以后(例如2008年1月、2010年1月)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可以,从什么时候算起?享受多少时间?
(2)2006年1月开办,不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3年),而是正常纳税,但经营不好,2007年12月关门。那么,以后(例如2008年1月、2010年1月)重新开办个体业,还可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06-10-11 12:55:26
按文件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针对您本人的具体情况请咨询税务部门。
海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006-10-12 14: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