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医保中心关于公务员医疗门诊开药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2日 10:21:10 点击:6590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区属公务员医疗人员
门诊开药量的通知
各区属单位:
为了严格落实“京劳社医保发[2001]23号第15条、[2004]113号第5条”文件精神,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保障区属公务员利益,现将文件中关于门诊开药量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参保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望各单位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知晓、人人明白”,严格按规定开药。医保中心将对开药超量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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