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区属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及《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6〕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执行。
二、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经档案所在地海淀区人事局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人员情况、相关证明后,由安置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时计发,并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费用支出;已被录用聘用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计发。
三、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所需经费,已纳入街、乡财政预算。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转业翌年1月开始计发。
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自主择业政策的一项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介绍信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海 淀 区 财 政 局
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