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报销申报时间及所需材料
(2021年1月更新)
一、申报时间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建议在当年报销完毕,最晚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申报。
特别说明:
2012年1月1日起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当年的票据海淀区医保中心最后截止受理日期为次年1月20日。我单位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众多,报销业务量大,建议有报销的同志在当年12月10日前申报一次,如果材料不全,当年的就诊记录保留着还有机会补材料再次申报。建议最晚在次年1月10日前申报,以便我单位有时间整理汇总报销单并报区医保中心。
二、申报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门诊和住院),包括急诊未持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六种情况。
门急诊报销所需材料:
在职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当月发生的急诊费用,只能次月申报。
1、收据原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
2、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室)急诊处方;
3、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4、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社保卡启动后);
5、领卡证明复印件(此条针对在正式社保卡未下发期间凭领卡证明就医的人员);
6、情况说明(此条针对“外伤”人员);
(如发生了未能及时持卡就医的急诊费用,报销时所提交的材料中须显示急诊标识,或医院出具的急诊诊断证明)
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1、收据原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急诊加盖“急诊章”);
2、出院诊断证明;
或:留观证明(急诊留观提供)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3、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清单(所有项目费用明细清单) 、急诊留观须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室)急诊处方;
4、医院全额结账证明。
5、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社保卡启动后);
6、领卡证明复印件(此条针对在正式社保卡未下发期间凭领卡证明就医的人员);
六、注意事项
1、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十种慢性病(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2、退休人员和无生育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取环、上环、人流术等)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单位计生证明。
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保卡就医当次的费用(急诊除外);
(2)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
(4)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险基金不予支付;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6)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7)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8)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9)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海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