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淀区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助金申领指南
(2023年4月7日以后随军的家属)
一、申领条件
1.军人办理随军时部队驻地在海淀区的(如果办理随军进京手续过程中,部队驻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部署,调整定点后的驻地在海淀区的);
2.家属进京后,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镇办理失业登记满两年仍未实现就业的;且军人所在部队连续两年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才能申领,随军家属申领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金,应当在符合申领条件之日(以第2条两条件均满足之日算)起两年内的工作日由部队政治工作干事或本人向我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领补助金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海淀区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金申请表(附件 1);
(二)由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具的就业创业或失业证明;
(三)《军人家属随军调京审批表》(调动进京随军家属提供)或《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无业进京随军家属提供)复印件;
(四)驻区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机关开具的随军未就业证明(附件 2 或附件 3);
(五)驻区部队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连续发放随军未就业生活补贴证明或有关财务凭证(加盖部队财务部门公章);
(六)部队备案说明(附件 4);
携带《军人家属随军调京审批表》或《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复印件到双拥办备案审核(若调京审批表或申请报告表上的部职别与随军时的任职命令不一致的,需携带任职命令复印件)。
(七)有效期内的军人军官证(或士官证)及军人或随军家属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八)个人诚信承诺书(附件 5);
(九)北京市本地开户银行卡(一类卡)复印件(银行卡号须清晰可辨认);
(十)随军家属本人无法亲自来现场申领的;
1.干事办理:干事介绍信(附件 6)及干事军官证;
2.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附件 7)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一)退役当年度申请未就业生活补助金的需提供退役命令复印件。
三、政策依据:《关于做好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卫戍政〔2023〕13 号)
四、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五、办公地点: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207、208室
温馨提示:
1.符合申领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金条件的随军家属,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领一次;
2.随军家属申领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金,应当在符合申领条件之日起两年内的工作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金于提交申请的第二个月,一次性发放至本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符合申领条件之日的上一年度全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4.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申领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金的,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依法追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婚前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驻海淀区部队军人家属,参照本指南执行;
6.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参照本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