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保险申报须知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前提
1、必须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正常缴费;
2、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申报时间
1、每月1-5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2、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建议在当年报销完毕,最晚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申报。
三、申报类别及所需材料
(一)申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申报时所需材料:
1、原始收据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检查、治疗明细单
4、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6、二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申报时所需材料:
1、原始收据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检查、治疗明细单
4、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7、二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申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应在医院直接进行医保结算,只有因入院时黑名单或急诊入院未带社保卡等情况,可申请手工报销。
申报时所需材料:
1、原始收据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医院全额结算证明
4、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7、二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支付标准
1、计划生育手术限额支付费用
病种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人 流 270 260 250
门诊相关检查费(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 300
药流 360 350 340
上环 510 500 500
取环 360 360 350
人流(住院) 970 950 920
中期引产 2800 2700 2500
取环+上环 522 511 509
人流+取环+上环 555(门诊) 1143(住院)
541(门诊) 1121(住院)
534(门诊) 1087(住院)
人流(高危)+取环+上环 588(门诊) 1176(住院)
571(门诊) 1162(住院)
559(门诊) 1121(住院)
住院人流+输卵管结扎 1911 1803 1686
住院人流(高危)+输卵管结扎 1944 1833 1711
2、产前检查限额支付标准(元)
妊娠时间 产前检查限额支付标准
1-12周 520
1-27周 850
1-42周 1400
13-27周 330
13-42周 880
28-42周 550
3、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元):每增加1胎,加收10%
分娩方式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自然分娩 3000 2900 2700
人工干预 3300 3200 3000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 4400 4200 3800
海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