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海淀区档案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本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
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8年1月1日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 |
1990年11月19日 |
|
3 |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1983年4月28日 |
|
4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1992年3月30日 |
|
5 |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7年7月28日 |
|
6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1998年3月5日 |
|
7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1998年1月1日
|
|
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
8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3年10月1日 |
■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海淀区档案局行政处罚(共5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4、《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三、违法行为名称:涂改、伪造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4、《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四、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3、《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4、《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违法行为名称: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4、《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海淀区档案局行政许可(共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海淀区档案局行政裁决(共1项)
一、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裁决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海淀区档案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共13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确认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项目档案的验收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保管不善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寄存者。
前款所列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和不安全的,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 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 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 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的立项;
(四) 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5、《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 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备案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九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