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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2007-10-10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海淀区司法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表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 据 名 称

制 定、发 布 机 关

生 效 时 间

1

《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02年1月1日

2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03年9月1日

3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00年3月31日

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

00年3月31日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共32

律师管理类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积极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基层法律服务类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十三、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设立条件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处罚种类: 限期整改、停办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十五、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十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十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十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二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二十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二十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十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二十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二十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十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三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十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三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海淀区司法局行政许可(共2项)

    基层法律服务类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补发、变更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付(共1项)

一、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十二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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