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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2007-10-10 


 
 
 
行政执法主体梳理结果

法定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1款:"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5 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10、劳部发[1995]322号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12、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22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13、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第5条第2款:"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5、国家经贸委第49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1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4条第3款:"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第5条第1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5条第4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第1款:"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3、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3条第2款:"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1日
3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9年3月29日
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 1991年5月1日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13日
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2月1日
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1月1日
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1月11日
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动部 1995年10月1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 1996年10月30日
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0月1日
13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1月15日
1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1月15日
15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1月15日
16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3年5月1日
1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7月1日
18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17日
1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17日
2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17日
21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11月3日
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1月1日
23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2月1日
2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2月1日
25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5年9月1日
26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9月1日
27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12月1日
28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政府 2001年
29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4年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梳理结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共262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 违法行为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违法行为名称:将非药品类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注:药品类购买单位应向药品监督部门、非药品类购买单位应向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4、违法行为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行为名称: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6、违法行为名称: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7、违法行为名称: 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违法行为名称: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违法行为名称: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名称: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名称: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2、违法行为名称: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3、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安全培训、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4、违法行为名称: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5、违法行为名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6、违法行为名称: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7、违法行为名称:聘用或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撤销)

法律依据: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违法行为名称: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3、违法行为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4、违法行为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5、违法行为名称: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6、违法行为名称: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撤销)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违法行为名称:发生重大事故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其他(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发生重大事故的;
 
3、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其他(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4、违法行为名称: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违法行为名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违法行为名称:暂扣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7、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8、违法行为名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违法行为名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0、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1、违法行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2、 违法行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违法行为名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4、违法行为名称: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撤销)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其他(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名称:发生重大事故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4、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5、违法行为名称: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6、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8、违法行为名称: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9、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11、违法行为名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2、违法行为名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3、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违法行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15、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撤销)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名称:发生重大事故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发生重大事故的;
4、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5、违法行为名称: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6、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8、违法行为名称:未按期整改或逾期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9、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0、违法行为名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1、违法行为名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2、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3、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5、违法行为名称: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6、违法行为名称: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行为名称: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基本条件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3、违法行为名称: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4、违法行为名称: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2、违法行为名称: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3、违法行为名称: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4、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5、违法行为名称:登记期满后未申请复核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6、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违法行为名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违法行为名称: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3、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违法行为名称:雇佣不合格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5、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原料不符合规定或者超过规定的用量限制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6、违法行为名称:使用规定之外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7、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8、违法行为名称:供应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9、违法行为名称: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违法行为名称: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违法行为名称: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违法行为名称: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违法行为名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违法行为名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违法行为名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 罚款、其他(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 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3、 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  改建、扩建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4、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5、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6、违法行为名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8、 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的规格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9、 违法行为名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  前,不进行检查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0、

违法行为名称: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  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1、违法行为名称:未附有合格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附有合格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2、 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13、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4、 违法行为名称: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5、 违法行为名称: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 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16、 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17、 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18、 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19、

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20、违法行为名称: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21、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22、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23、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  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违法行为名称:采购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25、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26、违法行为名称: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 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违法行为名称: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违法行为名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 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2、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4、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6、违法行为名称: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7、违法行为名称: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违法行为名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10、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11、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12、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3、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14、违法行为名称: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15、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1、 违法行为名称: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名称: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名称: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
处罚种类: 其他(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6、违法行为名称: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  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名称: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违法行为名称: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 违法行为名称:出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违法行为名称: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执行 专项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执行专项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违法行为名称: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撤销)

法律依据: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违法行为名称: 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其他(提供必需的资金)

法律依据: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名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他(撤职、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考核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6、违法行为名称: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8、违法行为名称: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9、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0、违法行为名称: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1、违法行为名称: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违法行为名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违法行为名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违法行为名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5、违法行为名称: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违法行为名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7、违法行为名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9、违法行为名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0、违法行为名称: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1、违法行为名称: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违法行为名称: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3、违法行为名称: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4、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6、违法行为名称: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其他(提供必需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名称: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4、违法行为名称: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5、违法行为名称: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6、违法行为名称: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7、违法行为名称: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8、违法行为名称: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违法行为名称: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0、违法行为名称: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1、违法行为名称: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2、违法行为名称: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3、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4、违法行为名称: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5、违法行为名称: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16、违法行为名称: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情况的;
 
17、违法行为名称: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8、违法行为名称: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9、违法行为名称: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0、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1、违法行为名称: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2、 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3、违法行为名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4、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5、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6、违法行为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27、违法行为名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8、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9、违法行为名称: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0、 违法行为名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1、违法行为名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2、违法行为名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3、 违法行为名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4、违法行为名称: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5、违法行为名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6、违法行为名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7、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8、违法行为名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9、违法行为名称: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0、违法行为名称: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1、违法行为名称: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42、违法行为名称: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3、违法行为名称: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44、违法行为名称: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5、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6、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47、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应急救组织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48、违法行为名称: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49、违法行为名称: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证照)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51、违法行为名称: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52、 违法行为名称: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53、违法行为名称: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54、违法行为名称: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电气设备带电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55、 违法行为名称: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规定检测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下列规定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

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 次的。


56、违法行为名称: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7、违法行为名称:井下采掘作业遇特殊情形,未采取探水前进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进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的;

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的;

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的;

发现有出水征兆的;

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的。
 
58、违法行为名称: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


59、违法行为名称: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
 


60、违法行为名称: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61、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建、扩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2、违法行为名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3、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4、 违法行为名称: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65、违法行为名称: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66、违法行为名称: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67、违法行为名称: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68、违法行为名称: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69、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设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70、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71、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72、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73、违法行为名称: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74、违法行为名称: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75、违法行为名称: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
 
76、违法行为名称: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7、违法行为名称: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撤销)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违法行为名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违法行为名称: 高危行业相关人员未取得资质或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