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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
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3.《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第三条:“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4.《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第十条:“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
5.《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统筹下,市和区、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n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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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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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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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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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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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
国家工商总局 |
2001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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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1998年10月15日 |
n 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
▲ 行政处罚(共5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共五项)
1、无《许可证》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超范围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违法招聘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求职应聘人员收费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款“招聘单位聘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聘用的人员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