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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2007-10-10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海淀区旅游局

依据:

  1、《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依照本条例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海淀区旅游局三定方案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9年6月1日

修订版2004年12月1日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海淀区旅游局行政处罚(共12项)

一、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旅游区(点)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

处罚种类:罚款(小于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不得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小于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旅游经营者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或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或未向旅游、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未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旅游经营者未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不能保证安全运转,或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组织消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消除。”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游区(点)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未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志,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小于3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淀区旅游局行政强制(共2项)

 

一、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海淀区旅游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3项)

 

一、行政调解:出具旅游投诉调解意见书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市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

二、行政检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拟订本市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三、行政奖励:奖励旅游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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