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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行政机关
海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2、《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n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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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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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1996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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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1999年9月1日 |
n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海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3项)
一、违法事项名称: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处罚种类:1、警告;
2、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九条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
第十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
处罚种类:1、警告;
2、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九条 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
(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清除蚊蝇孳生条件。农村菜区堆肥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应加盖予以密封。在蚊蝇孳生季节,应当对上述场所定期喷洒低毒杀虫药。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当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
(一)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处罚种类:1、警告;
2、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所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并有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
(二)未按第十一条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
四、违法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
处罚种类:1、警告;
2、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全市或全区(县)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
(三)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