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海淀区体育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4、《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5、《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
6、《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0月1日 |
| 2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体育总局 |
1999年11月22日 |
| 3 |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0年1月1日 |
| 4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体育总局、民政部 |
2000年11月10日 |
| 5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8月1日 |
| 6 |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6年3月1日 |
| 7 |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2006年6月15日 |
| 8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市政府 |
2007年4月1日 |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海淀区体育局行政处罚(共14项)
一、不符合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条件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不符合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达到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未达到标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从事业务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活动场所管理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
四、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的;”
五、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的;”
六、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裁判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
七、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
八、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的。”
九、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十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海淀区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做他用。”
▲海淀区体育局行其它行政执法事项(共18项)
一、 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其用途功能的审核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
八、挪用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挪用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
九、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十、挪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收入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挪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收入的;
十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
十三、未按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注册登记手续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注册登记手续的;”
十四、聘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第八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八)聘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的;
十五、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或者年检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九项: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或者年检不符合要求的。”
十六、举办体育竞赛的审批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本市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十七、裁判员违规行为处分
法律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十八、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处分
法律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或者不按照规定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