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国家保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5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条2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4条:“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市的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区县国家保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n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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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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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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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
国家保密局 |
1990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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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
国家保密局 |
199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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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 |
1995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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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
市人大常委会 |
1996年9月6日 |
n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保密局行政处罚(共2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泄密违法收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4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27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保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没收。”
二、违法行为名称:定点复制单位泄露国家秘密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24条:“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件的复制单位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由保密工作部门吊销其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保密局行政许可(共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单位的许可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从事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单位,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件,并按照规定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年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定点单位许可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19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保密局行政强制(共2项)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扣留国家秘密载体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25条:“保密工作部门对非法复制、使用、运输、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复制、停止使用,以及扣留和查封措施。”
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查封国家秘密载体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25条:“保密工作部门对非法复制、使用、运输、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复制、停止使用,以及扣留和查封措施。”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保密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11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定密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7条:“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9条:“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2、《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14条:“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确定、变更保密期限不符合本规定或者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15条:“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以通知原确定密级关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重大涉密活动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4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2款:“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9条第3条:“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多部门或者发生争议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协调工作”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2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1条:“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9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方以正当理由和合法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拟定提供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属于本机关、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属于本机关、单位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报有相应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停止非法复制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25条:“保密工作部门对非法复制、使用、运输、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复制、停止使用,以及扣留和查封措施。”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停止非法使用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25条:“保密工作部门对非法复制、使用、传输、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复制、停止使用,以及扣留和查封措施。”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6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1条第2款:“因工作确需携运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9条第2款:“对方需要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由提供单位到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保密检查
法律依据:
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6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19条第(五)项:“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泄密查处
法律依据:
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19条第(五)项:“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建议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8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3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24条:“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件的复制单位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由保密工作部门吊销其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未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件的印刷、复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定点单位年检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从事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单位,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件,并按照规定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