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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2007〕86号(关于印发本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07-12-2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7〕8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以及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要求,为继续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区法制办起草了《海淀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海淀区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海淀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督工作规定》、《海淀区实施〈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细则》等文件,已经2007年12月17日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淀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海淀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05〕29号),结合评查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已结案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案卷评查员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或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综合打分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的活动。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负责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遵循依法评查、公正公开、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及我区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为依据。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分为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

第八条 全区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集中评查采取异地全封闭方式,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可视情况确定,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员是负责对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议的具体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人员原则由经过考试合格的评查员组成。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的职责是在案卷集中评查过程中,对案卷存在问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案卷评查成绩。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文书制作和案卷归档是否规范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的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

参评案卷范围,为评查年度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年度一般是指自评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上推一年时间。

参评部门范围,为全区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分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一卷一评分、一部门一成绩。

部门案卷成绩为该部门所有参评案卷总得分的平均分。处罚案卷和许可案卷成绩分开计算。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

行政执法案卷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行政执法机关案卷平均分的优秀、合格、不合格标准同上。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分三阶段进行,包括评查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反馈阶段。

第十五条 案卷集中评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下发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通知,明确评查范围、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和参评行政执法案卷上报时限等。

上报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应载明部门名称、案卷编号、类别、案由等内容,同时附评查年度内案卷数量、类别的统计说明,统计说明应加盖部门印章。

(二)对案卷目录进行汇总,随机抽取案卷,抽卷数量每部门不少于3卷。

(三)组成评查小组,对评查员培训,明确评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  案卷集中评查实施阶段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案卷初评。评查员按照分组阅卷初评,并对案卷存在问题进行记录。没有重大争议的,评查员按照一卷一表一评分的要求,给每个案卷打分。

(二)疑难问题研究。评查小组会议对评查员阅卷初评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和初评为不合格的案卷进行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确认,形成统一认识,结论意见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三)确定案卷初评成绩。评查员填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成绩单》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成绩单》。评查小组对上报的成绩单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案卷初步成绩,并对部门案卷成绩进行汇总,填制《部门案卷评查情况汇总表》。

(四)确定评查结果。区政府法制办对初评成绩进行反馈,并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陈述意见,经复核、审查,召开评查小组会议,确定最终成绩,并制作评查成绩汇总表和评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案卷集中评查总结反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起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下发。

(二)退回行政执法案卷。

(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评查案卷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八条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单位必须及时按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案卷,年度没有案卷的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在通报中予以批评。

第十九条 不定期评查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从案卷评查中发现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其改正。问题严重的,应向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淀区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处罚人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区属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区政府组织。

专业知识培训、考试,执行上级行政部门规定,区政府不组织。

第三条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区政府法制办、人事局共同组织。

培训内容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为准。重点包括《宪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送达、期间、证据等内容。

培训方法采取组织集中培训和单位自行培训两种形式。集中培训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培训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正职、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科长、执法科长等。单位自行培训由各执法部门自行组织,需要时可以请区法制、人事部门予以指导,并报区法制机构备案。

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市政府规定的执法资格培训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区人事局应在各种干部岗位培训班中增加公共法律知识的内容。

第四条 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由区政府法制办、人事局、监察局共同组织。参考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举行。考题由区政府法制办命题,考题从市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不合格人员可以补考一次。

各单位新录用到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需要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未能够参加年度正式考试的,也可以参加补考。

第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考试过程,参考人员在考试中舞弊和扰乱考试秩序,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条 经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区政府法制办登记造册。按照《办法》的规定由区政府颁发执法证件的,由区执法部门提交参加市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证明后,区政府法制办向其发放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区政府法制办从市政府领取,并加盖区政府印章。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执法人员管理数据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参加培训和考试情况、执法岗位、执法证件领取等情况。登记情况应当报区政府法制、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由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由区政府法制办声明作废。

第九条 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处罚岗位的,其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相应丧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区政府法制办统一销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区政府、上级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案卷不合格或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过错造成,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取消其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将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执法情况及时输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淀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执法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区政府法制和监察部门,对区属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区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条 市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事项未包含完整的,区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市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原则,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应内容,并报市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五条 区行政执法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时,要在案件当事人有要求时告知适用的理由,研究确定行政处罚决定时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说明适用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具体处罚的理由。

第六条 区政府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监督工作,主要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复议审查等形式。

第七条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工作,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否完整,是否覆盖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全部处罚事项和自由裁量内容。

(二)部门是否开展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学习和培训,是否采用多种方式,指导、落实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是否适用上级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是否符合上级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四)行政处罚案卷中调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和上报上级批准的文书中,是否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标准说明自由裁量理由。

(五)部门是否将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纳入责任制考评之中。对自由裁量不按规定标准执行的是否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中有相应追责条款,对违规人员是否切实追究过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和监察部门进行。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两种,定期检查是指检查部门在每年固定时间对全区相关部门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提问、查看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记录等方式。抽查是指检查部门根据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等,不定期到执法部门或执法现场对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在组织的案卷评查过程中,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检查一项内容,案卷中,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应有证据材料支持。没有按规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要按扣分标准扣除分数。

第十条 区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对行政处罚行为中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在以上监督工作中,针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机关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改正并完善相应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监督机关可以向其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未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的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淀区实施《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区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由区政府实施。

区人事、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在人事任免、行政监察投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履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或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在核清事实基础上,向区政府提出追究该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建议,由区政府研究决定追究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发现执法人员具有规定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均可向上述规定的单位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追究拒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上报区政府,以政府的名义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发现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由有关单位予以立案。

(二)调查: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按照《办法》的相应条款确定其责任的具体种类。调查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

(三)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处理单位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对有违法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执法  办法  制度  规定  细则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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