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7〕8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淀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精神和《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海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调查目的
全面查清海淀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海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总体任务
根据《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本次土地调查的总体任务是: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区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建制镇的土地权属和使用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本区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具体任务
本区已于2004年4月和2006年12月分别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获得了覆盖全区的土地权属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形成了集土地产权与土地利用现状为一体、图形与属性数据相关联的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本区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具体任务包括:
1.开展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海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经确认后,落实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土地调查数据库,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发证、造册。
2.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
在本区已完成的城乡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区范围内(包括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和地块进行变更调查,通过调查,查清变化地块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查清全区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确定变化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验收要求,本区申请验收前统一变更调查数据时点为2007年10月31日。
3.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为完善本区土地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已经完成城乡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土地登记发证率,逐步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
4.建设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本区已经建立的地籍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整合和建立符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和要求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同时完成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四)成果汇总
根据《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要求,完成各级各类成果汇总,主要包括:
1.数据汇总
在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全区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编制区、乡镇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提出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海淀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
二、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主要职责
成立北京市海淀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海淀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穆 鹏 副区长
副组长:丁志明 区政府办主任
张继安 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局长
成 员:孙俊宏 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张泽根 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信息办主任
肖敏鹏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春华 区民政局副局长
马林涛 规划海淀分局副局长
赵艺华 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副局长
周润娟 区建委副主任
王金贵 海淀交通支队副支队长
杨克刚 区水务局副局长
贾德友 区农林委副主任
何京桦 区市政管委副主任
钟福林 区环保局副局长
成越来 区统计局副局长
曹 臻 区园林中心副主任
刘秀荣 区法制办副主任
吴希才 区街工办副主任
(三)办事机构及工作职责
海淀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张继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赵艺华兼任。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拟定海淀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土地调查的宣传培训,指导检查土地调查情况,协调解决土地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区政府办:负责参与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及调查中的协调、督查工作。
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全区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区历次民政勘界界线图纸、钉桩坐标、走向说明等相关资料。
区统计局:参与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负责配合第二次调查办公室开展涉及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工作。
区信息办:参与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协助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中数据共享的具体工作。
规划海淀分局:负责提供相关用地的规划审批档案资料。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制订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负责协调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制订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负责审核制定土地调查经费预算,及时审核划拨、督导、落实专项经费。
区建委:参与制订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负责提供房屋普查和房屋权属方面的相关资料。
区农林委:参与制订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负责组织镇(乡)政府参与土地调查工作的实施。
区街工办:参与制订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参与土地调查工作的实施。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成立专门土地调查小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调查的宣传、动员、资料收集工作;协助配合进行外业权属调查、更新调查和测绘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海淀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配合工作。
(四)进度安排
根据《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要求,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从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2008年5—6月组织街道(乡镇)级调查成果预检和验收,7月申请区级调查成果预检和验收,8—9月按照市国土局的安排参加国土资源部的验收。验收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成果。具体安排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7—9月底)。开展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组建机构并完成调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调查基础资料的准备;开展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
2.全面调查和数据库建设阶段(2007年10月—2008年6月)。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完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乡镇、街道调查成果验收和区级调查成果整理汇总。
3.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7—8月)。完成街道(乡镇)级、区县级调查成果预检和验收并做好市级的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4.登记发证阶段(2007年9月—2009年底)。利用调查成果,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至2009年底,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率达到90%以上。
5.建立土地调查统计、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2008年9月—2009年底)。在调查基础上,建立月清季累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利用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保证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图、数、实地三者的一致性。
三、宣传培训
通过《海淀报》、海淀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参加土地调查的人员及专业队伍进行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办公室工作会制度
1.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定期召开有全部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商议、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2.不定期召开工作专题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所负责的各项工作需要,可以提议召开各类专题会议,商讨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1.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负有工作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2.监理单位对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理,严格按照《监理工作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工作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与承担调查各项任务的单位签定委托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受托单位在进度控制、质量检查及资金拨付等各方面进行管理。
(四)建立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制度
各部门对所负责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调查数据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调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制度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二次土地调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五、经费预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中“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和“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结合本次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主题词:土地 调查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