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7〕8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本届区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1月8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11月8日第1次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海淀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北京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在区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新海淀”的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努力使我区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勤政廉政,团结奋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及相关人员职责
六、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设区长助理,负责协助区长处理某一方面具体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十一、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工作报告及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三、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增加就业。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社会效益。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常年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三、区政府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决策论证,承办部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法律分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区政府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十五、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或专项工作、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或特定问题调查,办理议案或建议。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以及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区政府要依法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十七、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坚持信访领导接待日、包案制等有效举措,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完善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区长助理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街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二)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确定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修改和废除;
(五)研究决定区政府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镇(乡)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至4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区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镇(乡)长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区政府的一般行政事项,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三十六、按照决策程序,会议组成人员应对上会议题明确表态,列席人员可发表参考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形成会议意见。
三十七、区政府会议实行议题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区长审定。原则上不临时加题,但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三十八、各部门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加强议题的会前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说明。对涉及经费、物价、法制等事项的议题,主办部门要协调好有关单位后方可上会讨论。
三十九、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列席会议人员由与会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并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一)分管副区长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
(二)分管副区长之间能够研究解决的事项;
(三)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四)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其它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区长专题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在新闻稿审定后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如不能采取电视电话会形式,则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坚持周四无会日制度,原则上周四不安排全区性大会。除特殊情况外,不用节假日、休息时间开会。
四十三、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街道、镇(乡)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四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报送区政府审批的文件,应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
四十六、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含区属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四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八、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区政府;不需要联合行文的,由主办部门报区政府,并附各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如部门间意见分歧不能达成一致,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四十九、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区长签署。
五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签发。其中,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核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等上行文,报区长签发。
五十一、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五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乡)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领导直接交办外,不得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乡)政府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四、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手段发布传递公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公文报送、签批和文件制发以政府OA网为主,其它渠道为辅,原则上不再印制纸质文件。
五十五、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予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经审批后也应予以公开。
第九章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六、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部门和街道、镇(乡)政府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区政府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者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各镇(乡)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审批。各部门、各街道、镇(乡)政府、区属单位处级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各部门、各街道、镇(乡)政府、区属单位行政副处级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乡)政府、区属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区政府副区长以上领导同志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区政府外办统一指导或安排。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因公出国工作管理规定,本着“量力而行、按需派出、注重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做好团组安排工作。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各类团组应注重出访实效性、简化团组迎送程序、不得超标准接待。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制度
六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决策水平和领导能力。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六十二、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区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六十三、区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注重精简实效原则,减少繁文缛节,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六十四、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各项工作都要抓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进一步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抓好落实工作。
六十五、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三章 请休假报告制度
六十六、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市政府及区委报告。副区长、区长助理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六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乡)行政正职领导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主管副区长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自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秉公执法,廉洁从政,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七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工作作风。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