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海淀区政府网站 > 政府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7〕66号(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9-1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7〕6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7日经区政府第27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本区“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实现全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长期目标,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分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

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站进行登记,填写《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第四条 社区(村)在受理“零就业家庭”申报后,应将“零就业家庭”申报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

第五条 由社区(村)在核实后的《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社保所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保所认定后,加盖公章,一份社保所留存,一份交由社区(村)保存。

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村)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各社保所须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同时填写日期及经办人姓名。加盖了“零就业家庭”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作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凭据。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制度。社保所、社区(村)要分别将经过认定的《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装订成册,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并将“零就业家庭”及其劳动力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八条  建立“零就业家庭”定期报告制度。“零就业家庭”应于认定后次月每月10日至15日到认定其为“零就业家庭”的社保所报告其家庭情况,由社保所工作人员在“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上作相关记录,并由“零就业家庭”签字确认(附件2)。

第九条 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城镇“零就业家庭”补助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规定执行;农村“零就业家庭”补助程序按照《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社就办发〔2006〕6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加强就业服务,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一)加强职业指导。各社保所要根据“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自身特点,开展课堂式、一对一、情景模式等多形式的职业指导,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主动争取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就业。

(二)开展有针对性职业培训。各街道(乡镇)要根据本地区空岗信息情况,结合“零就业家庭”成员求职意向及其自身条件,开展定岗式培训,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三)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创业愿望的人员,优先安排其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并指定专人为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四)开发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并优先安排符合公益性就业岗位要求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五)对因家庭原因不能就业,以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鼓励其在社区(村)灵活就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制定“零就业家庭”援助计划。社保所要为每个“零就业家庭”指定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就业援助,为每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制定一份援助计划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附件3),包括落实工作岗位和享受相应政策等基本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 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的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根据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给予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资金由区再就业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须同时填写《“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与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批复对其应享受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进行审批。

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采取年度预算审核,按月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保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个人缴费补助花名册、审批表和 “零就业家庭”失业登记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用款计划(附件5)报区劳动保障局。

第十四条 区劳动保障局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个人缴费补助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同时将个人缴费补助资金拨付区社保中心相应账户。

第十五条 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不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规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可申请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助资金由区再就业资金列支。具体补助程序参照《海淀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劳社就发〔2007〕36号)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

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社区(村)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村)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一)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认定出具《海淀区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证明》(附件6)。

第十八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期限为3年,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补助资金由区再就业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和《海淀区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证明》,残疾人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填写《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7)。

(二)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同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应保险账户(附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将补助资金随同个人缴费缴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三)社保所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鼓励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由区再就业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村对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定的补助标准不得因本办法而降低。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新农合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或《户口薄》,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8)。

(二)社保所将经乡镇政府复审后的申请材料汇总,填写《海淀区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人员花名册》(享受农村低保人员和享受残联补助人员除外)(附件9)后,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同时将补助资金拨付乡镇新农合账户。

(三)社保所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享受农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区残联、区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零就业家庭”: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经社保所推荐三次(含三次)以上就业岗位,因个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实现就业的;

(三)“零就业家庭”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定期报告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零就业家庭”统计报告制度。各社保所于每月26日前,填写《海淀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附件10),上报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和就业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对“零就业家庭”就业补助的申领、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2.“零就业家庭”定期报告情况记录

3.“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服务协议

4.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审批表

5.“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用款计划

6.农村海淀区“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证明

7.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

8.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

9.海淀区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人员花名册

10.北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服务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发


海政发〔2007〕66号附件1:

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海淀区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社区(村)                       登记日期:           

户主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民族

 

户主户籍类别

 

是否享受低保待遇

 

家庭人

口数

 

 

未就业劳动力人数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未就业劳动力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培训意向

就业意向

是否残疾

是否农业户籍

备注

一产

二产

三产

 

 

 

 

 

 

 

 

 

 

 

 

 

 

 

 

 

 

 

 

 

 

 

 

 

 

 

 

 

 

 

 

 

 

 

 

 

 

 

 

 

 

 

 

 

 

 

 

 

 

 

 

 

 

 

 

- 1 - 

社区(村)委会意见(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期:                  期:

社保所意见(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期:                  期:

- 2 - 

附件2:

 

“零就业家庭”定期报告情况记录

时间

报告情况记录

“零就业家庭”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3:

 

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零就业家庭人员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进行“零就业家庭”认定登记,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二、甲方承诺在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情况下,为乙方提供如下就业服务:

(一)“一对一”职业指导;

(二)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咨询服务;

(四)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少于3次就业岗位推荐,岗位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确定;

(五)如乙方有创业意愿,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并指定专人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三、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主动配合社保所工作人员进行“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并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

(二)主动与社保所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每周到社保所报到,报告家庭成员就、失业情况;

(三)协议期间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要做到及时汇报。

三、乙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超过15日后,社保所有权取消其“零就业家庭”认定。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实现就业或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 “零就业家庭”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个人缴费补助审批表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失业原因

 

家庭居住地址

 

失业时间

 

户口所在地址

 

社会保障号

(身份证号)

 

存档单位

 

灵申请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声明

本人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至今已______日,取得合法收入,月收入________元。本人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申请享受“零就业家庭”失业登记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并同意按照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和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享受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联系电话:

      

街道(乡镇)社保所意见:

该同志是“零就业家庭”失业登记人员,符合《                               

     号)文件规定,建议批准其自______年____月起,享受_____的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劳动保障局意见:

批复文号:

 

 

经办人:        (公 章)

         

 

 - 4 -

 
注:此表一式两份,区劳动保障局和街道(乡镇)社保所各一份


附件5:

 

 “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用款计划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劳动保障局审核(盖章) 单位:人、元

灵活就业人数

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 5 - 

注:此表由社保所填写,一式两份,区劳动保障局、社保所各一份。


附件6:

海淀区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证明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系我社区(村)居民,家庭住址:       ,现已在         (工作地)从事     工作,经我社区(村)工作人员    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社区(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