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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旅游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我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海淀区政府门户网站(www.bjhd.gov.cn)或海淀旅游信息网(www.hdtour.gov.cn)上填写《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并通过电话告知我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便民要求)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第三方利益)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条(主动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答复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期限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提供信息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二条(指南) 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监督)局监察机构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构、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试行)》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海淀区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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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信
息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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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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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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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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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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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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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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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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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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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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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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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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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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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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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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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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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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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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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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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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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若本局无法按照指定形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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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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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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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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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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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登 记 回 执(第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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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局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局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
期限内未能答复,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XXX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局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光 盘
□磁 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局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XXX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局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光 盘
□磁 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局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机密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局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第XXX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局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第XXX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本局负责,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第XXX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通知书(第XXX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局难以根据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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