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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京价(政)字〔2002〕39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市政府第5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0号令)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县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区县的价格听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价格 听证 目录 通知 抄送:国家计委,市政府 北京市物价局 2002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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