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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11-17 


 
 

关于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价(检)字 (2002)430号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自制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下同)的使用,由各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愿申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谁申请谁使用,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经营者申请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应到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注册住所不在本市的,向市物价局申请。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相互沟通商品标价签核准工作,自制商品标价签使用涉及到多个分支机构的,核准区县应将批复抄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中,要明确使用范围,并提示申请人若超出使用范围使用时,应事先告之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特此批复。




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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