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街道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街道特编制《清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街道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街道编制的《清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街道办事处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首都之窗、区政府网站预以公布。
2.通过清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场所查询,公开场所设在办公大厅一层电子触摸屏;
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8:30——17:00时。联系电话010-62912151。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及时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晚于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获取本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街道提出申请获取。本街道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街道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20号(清河大厦)
联系电话:010-62912151
传真号码:010-62933761
通信地址: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20号
邮政编码:100085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08:30——17:00时。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清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街道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街道提交书面申请;本街道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62912151。
2.审查登记
本街道收到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对于有效的申请,本机关将予以登记。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街道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街道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根据情况及时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提供相关文书。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街道不予公开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公开的,本街道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收费
本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试行)》。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清河街道办事处信访办或纪检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2912151,62935397
地址: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20号
邮编:100085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08:30——17:00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